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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综合管理局、镇、各街道行政审批局:
为认真落实《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规范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流程、提升保障水平等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保障对象
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二)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规范工作流程
(一)申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
(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二)受理。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见附件2)。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完成后,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填写民主评议表(见附件3)。评议小组由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困难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儿童常住地所在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填写《江苏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单位或个人。
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村(居)评议、公示等审核环节,应注意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儿童情况由民政部门派员调查,材料不予公示。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次月起算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并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资金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由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困境儿童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保障的,从其资金发放政策规定。
三、强化动态管理
区民政部门和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开发区,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调整表》(见附件5),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并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四、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社区(村)公示栏、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或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政策宣传,让城乡居民广泛深入了解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完善档案管理。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已经建档立卡困境儿童名册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困境儿童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规范管理”,积极做好分类管理以及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健全检索体系。
(三)强化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民政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利用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商、研究解决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焦点问题,增强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执行力与有效性;切实贯彻常民救〔2020〕14号《建立网络化社会治理与社会救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网格+社会救助”模式,提高网格员协助发展社会救助工作,共同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深入落实。
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