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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民救〔2020〕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补充性和过渡性作用,将临时救助制度贯穿于社会救助链的前端、中端和后端,建立临时救助的“急诊”救助模式,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更大力度织密织实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
临时救助对象须具有本地户籍,或实际居住满半年(含)以上且在当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半年以上。
(二)进一步规范认定条件
1.支出型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1)特别困难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总收入除去家庭总支出后,收不抵支或月人均收入等于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重大困难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总收入除去家庭总支出后,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等于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家庭。
(3)一般困难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总收入除去家庭总支出后,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但等于低于当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
家庭总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度内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收入。
家庭总支出是指扣除各种保险、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家庭或个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2. 急难型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对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家庭或个人,其困难程度根据遭遇意外事件所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时间长短确定,陷入困境的时间以天计算,包括住院治疗时间、在外借住时间等。
(三)进一步细化执行标准
对一般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执行;重大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4倍执行;特别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6倍执行。
对急难型困难家庭的救助,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天数,最长不超过180天。
临时救助标准遵循“托底线”原则,每年救助次数原则上不作强制规定。按照上述救助标准上限实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不能缓解的特别重大困难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视情加大救助力度,但全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
(四)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
1.规范支出型临时救助流程。对于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对象要规范执行相关的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在参照申请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衡量申请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支出情况开展临时救助。
(1)受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须填写《常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附表2)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镇(街道)受理救助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
(2)审核。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的调查了解,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及时提交“常州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也可通过联席会议形式作出审批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下放审批权限。救助金额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内(含1倍)的,区民政部门委托镇(街道)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附表3)。
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根据各镇(街道)常住人口数及上年度临时救助实际开展情况综合核定。实行年初预拨,年中补充,年终结算。
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等已认定的低收入户,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2.简化急难型临时救助流程。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临时救助,民政部门可简化办理流程,必要时可不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审批前公示等,给予先行救助。在急难救助后,再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3.优化申请办理材料。积极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以下证明材料: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支出型困难对象,可视情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佐证其实际支出情况),让困难群众“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深入推进临时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大、疑难、复杂临时救助事项,可邀请派驻纪检组同步监督。对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家庭或个人,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并鼓励社会力量的多级救助和多渠道帮扶,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与12345政务、110警务、120急救等热线的联动机制,畅通“救急难”渠道。镇(街道)、村(社区)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提高救助的应急性、时效性。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综合救助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派驻纪检组、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采取多种方式对临时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因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形成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