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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 苏价规〔2018〕3号)和《常州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天宁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宁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由学校综合考虑办学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其他同类学校收费水平等因素,向区发改局、教育局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受理
第四条 区发改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民办普惠幼儿园保教费按相关文件要求核定。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原则上于每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申请(详见附件),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申请材料由区教育局负责初审,区发改局正式受理后,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并以书面形式批复。
三、定调价决定
第六条 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成本审核,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开展成本审核工作,并出具成本审核报告。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七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核准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办班规模,教职工人数、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区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收费增减额;
(四)成本情况以及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拟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对学生家长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办学场所和教学设备、设施的证明文件及投资情况(租赁校舍及设施的应提供租赁协议);
(七)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相关依据。用于成本审核的相关财务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八)区发改局、教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区教育局收到民办学校书面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学校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
(二)收费标准调整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五)尚处于筹建期、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第十条 制定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应当严格履行成本审核、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座谈会、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民办学校收费根据区发改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试运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民办学校应主动向区发改局提出正式定价申请,区发改局根据办学实际情况和成本评估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同等规模、同类办学条件的学校间收费水平应保持基本平衡。
四、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调整应当合法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3年内保持平稳。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收费标准调整或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区发改局。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调整提高教育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插班生收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六 条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常年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发改局、教育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州市天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局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