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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下午2时30分许,常州市青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塑料”)一外包施工方工人在屋顶做防水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天政复〔2020〕2号)文件的要求,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纪委监委、青龙街道、住建局、总工会和公安天宁分局为成员单位,对此次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该项目发包单位为青龙塑料,全称常州市青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2月20日,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221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编号:320402000202002130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323521W。法定代表人:朱爱珍。经营范围:聚乙烯制品制造、加工。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工程承包人:高伯达(自然人),男,汉族,60岁,常州市金坛人,无工商营业执照。该项目无监理单位。
(二)事故工程概况
青龙塑料无尘车间为二层钢混结构,长80米,宽16米,屋顶高10米,檐口高7米,屋顶为彩钢板,四周有女儿墙。车间西面有2个大门,东、西、北三面檐口与其他车间通过树脂材料连接。
为解决墙面渗水问题,青龙塑料决定在天沟与女儿墙之间做油毛毡防水工程。2019年12月21日,青龙塑料与高伯达签订《施工协议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造价5500元,计划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完成交付。高伯达以每平方米31元的价格,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给王荣生、曹粉庚等3名施工人员实施,施工前高伯达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9年12月27日下午2时许,王荣生、曹粉庚(死者)、李金芳等3人在青龙塑料无尘车间屋顶女儿墙做防水施工,其中王荣生在东侧屋面做防水,曹粉庚在西侧屋面做防水,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李金芳在地面取防水材料。2时30分许,曹粉庚将西侧防水完成,准备沿屋顶走去北侧做防水,途中踩到屋顶放置彩钢瓦的三脚架,脚下打滑,滑至树脂材料搭建屋顶处,踩破树脂材料檐口对接处,从缝隙坠下,其人随之从7米高的檐口掉落至地面,后经120随车医生确认其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组织应急救援,拨打120,120到现场后,随车医生确认曹粉庚已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青龙街道等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19年12月30日,承包人高伯达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者情况
死者曹粉庚,男,汉族,53岁,常州市金坛区人,身份证号:32042219660321****。
(二)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曹粉庚在屋面施工过程中,未做安全防护措施,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不慎从7米高的檐口滑落致死,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承包人高伯达,违法承包工程,未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装置,未有效监督施工人员佩戴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发包单位青龙塑料,将屋面防水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管理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常州青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2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建筑领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曹粉庚,项目施工人员,冒险登高作业,未做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2、高伯达,项目承包人,个人无资质承包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3.3.12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青龙塑料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2·27”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教训是深刻的,青龙塑料、青龙街道要认真反思,举一反三,通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教训分析,完成如下整改要求:
(一)青龙塑料
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外包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并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施工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同时,对外包工程应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巡查制度,对发现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二)青龙街道
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企业内部建筑施工的监督检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