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常天拟征告〔2020〕第27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2020-天34。
二、 拟征收目的:本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常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32000元/亩,建设用地按32000元/亩,未利用地按160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常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执行,按350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常州市天宁区政府关于印发《天宁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常天政规〔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现状和安置人数:
单位:公顷、人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安置人数
小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1
郑陆镇和平村三组(集体)
1.0018
0.7069
0.2949
0
9
2
郑陆镇和平村四组(集体)
0.7068
0.2950
10
3
郑陆镇和平村村集体(集体)
0.5450
0.0089
0.5361
合计
2.5486
1.4226
1.1260
19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按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郑陆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郑陆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9-88737882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1日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