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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丁塘港行洪、排涝、输水畅通,常州市天宁区水利局决定对丁塘港河道管理范围内渔罾、渔簖进行拆除,现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如下:
一、在丁塘港河道设置渔罾、渔簖各当事人,请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渔罾、渔簖自行拆除;
二、逾期不拆除的,本局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如对不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或常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69661025。
附件:《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摘要
常州市天宁区水利局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摘要
第二十八条 涵、闸、泵站、水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并设立标志。禁止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影响行洪、排涝、输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