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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常州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30日设立,法定代表人:蒋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Q5XG36H,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尚东区花园12幢1112室。
当事人常州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30日申办公司设立登记时,将王清元登记备案为监事。2019年9月24日,王清元向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审批局反映其本人对此情况不知情,称该登记备案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并向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审批局提出撤销因冒用其身份信息所取得监事身份职务的申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天宁区行政审批局予以受理、公示,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调查。依据公示、调查等情况,天宁区行政审批局认为上述冒名设立登记成立,于2020年8月17日形成了《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常天审批处告字〔2020〕081702号),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规定,天宁区行政审批局决定撤销王清元在常州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职务。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或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10月27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