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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王清元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你公司监事一事,已调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19年9月24日,接王清元反映:王清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常州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据此,本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实:你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王清元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应身份证已于2016年下半年遗失,王清元于2017年6月22日补领新的身份证。另外你公司住所查无下落、相关人员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规定,现拟决定撤销王清元在你公司中的监事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金鑫、周琳 联系电话: 0519-69661562
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审批局
(印章)
2020年8月17日
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