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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传销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讨论研究,决定成立天宁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周登蓉 副区长
副组长: 徐 婴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王 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汤心宇 天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肖俊 郑陆镇统战委员
叶 亦 雕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孙 妍 青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徐 丰 茶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仲 雯 红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建元 天宁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张 华 兰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谢 晴 区法院副院长
张俊涛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方 静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区文联主席
沈 刚 区委政法委委员
薛文兴 区教育局副局长
蒋 静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杨幼松 区司法局副局长
周碧莲 区财政结算中心主任、区财政局副局长
朱文青 江苏常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朱雁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孙建栋 区商务局副局长
陈 韬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薛 平 区信访局副局长
蒋剑茹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 婧 区总工会副主席
薛朝霞 团区委副书记
吴逸飞 区妇联副主席
陈永光 公安天宁分局政治处主任
张志伟 天宁区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健同志兼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韬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天宁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天宁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法院。负责组织对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开展审判工作。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积极向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线索,积极协助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做好违法资金的冻结等工作。
2.区检察院。负责组织对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积极向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线索。
3.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打击传销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教育、引导群众充分认识传销的危害性,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加强印刷、出版物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传销案件。
4.区委政法委。根据平安江苏建设的决策部署,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范围,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措施。
5.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加强所属学校在校师生的教育和管理,教育引导广大师生自觉抵制传销,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受骗参与传销师生的解救工作。
6.区民政局。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负责对受骗或受胁迫的参与传销的外地人员,因无力返乡向政府申请救助者实施救助。积极参与配合外籍传销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7.区司法局。负责做好打击传销的法治宣传工作,把打击传销作为普法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服刑传销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经费保障。
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失业职工、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避免其受到传销活动侵害。对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引导其通过正当渠道实现就业。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活动进行依法查处。
11.区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行业管理。配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1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查处传销行政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传销宣传工作;受理涉传投诉举报,收集传销活动线索。
13.区信访局。对群众反映涉及传销活动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及时报送相关信访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点人员、重点群体涉访维稳工作。
14.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银行机构依法做好对涉案单位及人员账户开立情况的查询等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做好对涉嫌传销案件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账户查询、冻结、暂停办理结算业务等工作。
15.区总工会。负责对在职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动员广大职工自觉抵制并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打击传销活动。
16.团区委。负责对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动员广大青少年自觉抵制并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打击传销活动。
17.区妇联。负责对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动员妇女同志自觉抵制并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打击传销活动。
18.公安天宁分局。结合对重点人口、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活动予以打击。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天宁区税务局。负责依法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传销案件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