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朱建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朱建峰处罚35000元。朱建峰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19 年12月18日向朱建峰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定于2020年1月3日14时00分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翟家路30号)公开举行朱建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及非医师行医一案的听证。
特此公告
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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