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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作出的决定;
4.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信访答复及行政指导行为;
5.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行政复议对象
对镇、街道或者区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行政复议流程图
三、行政复议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有下列权利
1.行政复议申请权。包括是否申请行政复议、采取口头或是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向上级部门或是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是否对行政赔偿问题一并提出申请、是否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等具体事项的自主选择权;
2.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3.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作为争议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4.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书、查阅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5.对有关证据和依据进行抗辩、申请质证、听证;
6.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证据或场所进行鉴定、勘验;
7.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人、听证人回避;
8.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诉应当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
9.对法律规定非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10.在行政复议作出之前,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有下列义务
1.按规定和时限要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关证据材料和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材料,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遵守行政复议秩序;
3.继续履行没有被决定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4.如实陈述事实,不提交虚假材料;
5.主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doc、行政复议申请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oc)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