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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毅超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商铺规范经营的建议》,我局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调查,您提出的建议已基本解决,现答复如下:
2019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您提案反映采菱公寓58-5号经营一家校外培训机构,为9名儿童提供午餐一事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天宁区芬芳舞蹈培训服务部,经营者姓名为白梅芳,主要经营范围是舞蹈培训服务。场所内有11名幼儿。白梅芳承认其实际经营项目是幼儿园,但其不能提供办学许可证。现场还有电饭煲一只,白梅芳称是为幼儿煮稀饭用的,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其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当即责令其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停止一切餐饮服务及其它食品经营活动。白梅芳同意并承诺不会在该场所制作和经营任何食品。2019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场所进行突击复查,未发现该场所有制作餐饮的炊具,也未发现该场所为幼儿提供其他食品行为。2019年5月6日,通过采菱社区联系了雕庄街道负责综治、消防、教育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联合对上述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未发现任何制作餐饮的炊具,也未发现为幼儿提供任何即食食品。街道相关部门针对该场所可能存在的问题对经营者白梅芳进行了安全提醒,并督促其尽快办理手续合法经营。我局将与相关部门一道继续关注该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和支持相关部门,为消除隐患、促安全、保稳定作出应有的努力。
感谢您关心、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也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