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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监督局党组的决策行为,提高局党组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增强局党组凝聚力、执行力和公信力,现结合我局实际,在对原有议事规则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学习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和区委文件精神和会议决定,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第三条 研究决定全局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规定制定。
第四条 讨论决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讨论研究局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分工;讨论研究机构职能划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录聘用、人员调动等。
第六条 讨论决定权限管理范围内干部的任免、推荐、交流、调整、奖惩及培养计划等。
第七条 研究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讨论本局重大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决算和部门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对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议。
第九条 讨论审定以局党组名义向上级呈报的请示、工作报告等。
第十条 研究讨论局党组、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需要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原则。
第十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党组书记负责相结合原则。
第十五条 坚持党务公开原则。
第四章 议事准备
第十六条 局党组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应党组成员要求,由党组书记决定临时召开。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党组书记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局党组会出席人员为局党组成员,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题由党组成员及相关科室提出,报经局党组书记审定,或由书记及有关党组成员商量确定。
第十九条 提交局党组会讨论的重大议题,应事前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协商沟通,提出明确意见方案,必要时还须有两个方案供局党组决策时参考。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和议题领导成员必须到会;讨论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成员对讨论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重大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局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实行末位表态制。
第二十四条 局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的,可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的,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局党组会应明确专人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