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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民政局、卫健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鼓励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增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给予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证件;
(二)取得卫健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三)成为医疗保险或长期护理(照护)险定点服务机构;
(四)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为同一服务场所、同一投资主体;
(五)按医疗机构要求配置专业人员并长期在岗;
(六)建立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病历,每周不少于两次查房;
(七)医疗机构正常运营满一年且通过年检。
三、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内增设:医务室补贴5万元,护理站补贴10万元,护理院15万元,康复医院补贴20万元。同一地址同类型补贴只发放一次,同一地址设置医疗机构补贴按高标准补差。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的辖市、区民政局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受理。辖市、区民政局受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三)审定。辖市、区民政局按照要求审定补贴标准,拨付相关补贴,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视情进行核查。
五、罚则
(一)申请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
(二)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视情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州市医保局
2019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