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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和提升新建小区社区用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区用房是社区服务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常政办发〔2014〕102号)。根据文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居住中心地段,并应在临支路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独立出入口。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的1至3层,保证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一层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0%。社区服务用房建成后要无偿移交街道(镇)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社区服务用房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方案设计审批中,规划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位置适中、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址,按照应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配建社区服务用房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住宅项目竣工后,社区服务用房配置符合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方可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交接协议书。
目前,针对新建小区社区用房的配套要求,我区规划部门在地块出让前的规划条件中均予以明确,包括配套规模、布局位置等都要求满足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以方便小区居民为原则,对配套用房的规划布局、面积大小及使用便捷性做好把关工作,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确保后期配套管理工作的落实。下一步,我区将进一步协调发改、规划、民政等职能部门,会同镇、街道,把好社区用房建设的入口关、接收关,同时积极向上级部门呼吁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相关规定切实执行到位。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签发人:曹祥国
经办人:郑 晨
联系电话:69660696
中共常州市天宁区社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