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水利(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规定,自2017年6月10日起,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河道堤防占用补偿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缴管理
河道堤防占用补偿收入由各级市县水利(务)局或河道管理单位执收,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纳同级财政。具体缴纳方式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上缴财政的补偿收入,统一缴入103类07款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二、票据管理
1.各级执收单位收取河道堤防占用补偿收入时,按规定统一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2.非税收入票据由各级市县水利(务)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3.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后,原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原票据使用单位负责票据的清理、收回、销毁工作,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执收单位及时清理缴旧票据,并积极做好新票据申领等衔接工作。
三、补偿标准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河道工程(含堤防、护堤地、涵闸站、滩面、水域等)的建设单位,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占用河道工程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价费(1999)461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等文件的收费标准收取补偿收入。
特此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