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2019年2月23日10时许,位于天宁区东青片区和平工业园的常州盛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乐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天政复〔2019〕8号)文件的要求,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监察部门、住建局、总工会和公安天宁分局为成员单位,对此次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该项目发包单位为盛乐公司,全称常州盛乐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2日,注册地址:天宁区郑陆镇和平工业园协力路1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编号:320402000201609101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75483469R。法定代表人:盛春娥。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五金、交通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工程承包人:臧志明(自然人),男,汉族,41岁,常州市武进人,无工商营业执照。该项目无监理单位。
(二)事故工程概况
盛乐公司中西车间长65米,宽15米,檐口高7米,屋顶高10米,西面设有门,南、北面设有窗,东面紧靠中东车间。中西车间屋面为坡屋面结构,屋面坡度1:2.5,由混凝土檩条、木椽子、望板、油毡、瓦片等组成。
盛乐公司为增加中西车间采光,于2019年1月30日与臧志明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将中西车间屋面开建4个天窗的工程,承包给臧志明。每个天窗长5.6米,宽1.8米。《施工协议书》约定造价36000元,计划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完成交付。盛乐公司未与臧志明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臧志明以每天250元的价格,雇佣周洪华等4名施工人员,施工前臧志明未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9年2月23日上午8时许,在盛乐公司中西车间,施工现场有臧志明、周洪华(死者)、徐云平、臧如元等5名施工人员,其中周洪华、徐云平在屋面施工,其余在地面施工。施工人员已完成3个天窗开孔,准备开第4个天窗。周洪华和徐云平在屋面凿开屋脊,掀开部分瓦片,在望板上开孔洞。第4个天窗下方未设置安全网、脚手架等防护措施。周洪华施工中感觉炎热,脱掉棉衣和安全带,之后继续开凿屋脊。10时30分许,周洪华从10米高的望板上的孔洞中坠落至地面,后经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13时许确认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伤者经“120”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开发区东青办等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19年2月25日,承包人臧志明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者情况
死者周洪华,男,汉族,56岁,常州市钟楼区人,身份证号:32042119631021****。
(二)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周洪华在屋面施工过程中,违规解开安全带,不慎从10米高的屋面孔洞坠落致死,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承包人臧志明,违法承包工程,未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有效监督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带,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网等防护措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发包单位盛乐公司,将屋面开天窗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管理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常州盛乐电子有限公司“2·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建筑领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周洪华,项目施工人员,冒险登高作业,擅自解开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2、臧志明,项目承包人,个人无资质承包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网等防护措施,违反了《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3.3.12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臧志明赔偿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建议盛乐公司与其解除《施工协议书》。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盛乐公司将建筑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2·2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教训是深刻的,盛乐公司、开发区、各街道要认真反思,举一反三,通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教训分析,完成如下整改要求:
(一)盛乐公司
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外包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并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施工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同时,对外包工程应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巡查制度,对发现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二)开发区
要认清东青板块纳入开发区统一管理后,面临的严峻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特别是企业内部建筑施工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三)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三个“必须”的要求,针对近年来天宁区建筑领域高坠事故频发的问题,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的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安全意识,强化监管责任,强化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加强建筑工地巡查,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升全区建筑领域安全监管水平。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