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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青办,区各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6〕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4〕16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建立天宁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区政府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的排查、救助和帮扶工作,按照上级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区卫健局、区统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残联、区关工委、公安天宁分局共1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副区长管黎芳同志担任总召集人,区民政局局长曹祥国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区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附件:
1.天宁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 天宁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3.天宁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天宁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管黎芳 副区长
召 集 人:曹祥国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君俊 区法院副院长
张 俊 涛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沈 刚 区委政法委委员
徐华娟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汤国忠 区教育局副局长
杨幼松 区司法局副局长
周碧莲 区财政局副局长
汤建伟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高海霞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科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汪志奋 区统计局四级调研员
沈 瑾 区总工会副主席
薛朝霞 团区委副书记
赵雪梅 区妇联(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钟垂龙 区残联副理事长
尤维萍 区关工委副主任兼秘书长
陈永光 公安天宁分局政治处主任
朱文青 江苏常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附件2
天宁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联络员:于 娜 区法院少年庭法官助理
吴 敏 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裴一杰 区政法委基层治理科科长
李 曼 区发改局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事业科员
贺令翔 区教育局教育科副科长
何 驰 区司法局法宣科科长
丁华娣 区财政局行财科科长
闫秋吉 区人社局综合科科员
李燕茹 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科副科长
刘 科 区住建局房产管理科副科长
张慎量 区卫健局医政科副科长
吴鹤立 区统计局服务业科科长
孟丽洁 区妇联办公室科员
张洁红 区关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袁 蕾 团区委专职社工
骆美芳 区残联康复科科长
毛曙华 区总工会维权部副部长
赵 渊 公安天宁分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附件3
天宁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人民法院
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以及变更、指定监护人的案件,探索建立失职父母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区检察院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教育挽救感化涉罪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救助被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强化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职责的法律监督,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全面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三)区委政法委
督促指导各地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措施落实,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设施建设。
(五)区教育局
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报送工作。指导各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级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指导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指导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六)区民政局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民政科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地方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镇、街道民政科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的弃婴,家庭监护缺失、受监护侵害等困境儿童和暂时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导各镇、街道民政科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七)区司法局
配合法律提案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方面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指导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治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认真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父母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
(八)区财政局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九)区人社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以及用工岗位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帮助为农民工子女随迁、入学等创造便利条件的用工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
(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十一)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配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扶贫部门将有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建档立卡家庭纳入脱贫攻坚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十二)区卫生健康局
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规范诊疗规程,合理控制用药,提高救治康复水平。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三)区统计局
统计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其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十四)区总工会
通过开展金秋助学、女职工关爱行动、职工子女托管服务等工作,为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职工子女提供假期托管、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十五)团区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大学生返乡志愿服务行动。
(十六)区妇联(区妇儿工委办公室)
依托妇儿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十七)区残联
各残联组织牵头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综合监管。依托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复服务。
(十八)区关工委
配合有关部门动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十九)公安天宁分局
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处于无人监护或遭受侵害等困境的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及时向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寻亲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该类儿童户籍登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