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常政发〔2018〕53号)。
三、总体目标
按照“散乱污”企业(作坊)定义,限期完成清理整改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散乱污”企业(作坊)定义:使用淘汰类设备的;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违法排污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即为“散乱污”企业(作坊)。所涵盖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冶炼、化工、铸造、废塑料加工、木材石材加工、纺织印染、五金加工、畜禽养殖、废品回收、汽车维修、化工仓储、洗涤,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包装、地板家具、涂装、船舶修造等行业。
(一)依法关停一批。一律按照 “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实施关停取缔。
1.使用淘汰类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2.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3.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4.违法排污的 “散乱污”企业(作坊)。
5.存在安全隐患的 “散乱污”企业(作坊)。
(二)改造规范一批。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管理粗放和相关手续不齐全,但不属于上述关停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作坊),实施治理改造。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