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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各有关科室:
现将《红梅街道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办事处
红梅街道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依据常州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常政发【2018】53号),《天宁区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天政发【2018】58号,决定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作坊)指:使用淘汰类设备的;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违法排污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即为“散乱污”企业(作坊)。
所涵盖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冶炼、化工、铸造、废塑料加工、木材石材加工、纺织印染、五金加工、畜禽养殖、废品回收、汽车维修、化工仓储、洗涤,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包装、地板家具、涂装、船舶修造等行业。
三、工作措施和目标要求
(一)依法关停一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实施关停取缔。
1.使用淘汰类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村、社区应配合街道坚决依法关停使用淘汰设备又不具备优化提升能力的企业。
2.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村、社区应配合街道全面依法关停无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且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对不符合产业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在工业集聚区且环境、安全问题严重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应依法关停。
3.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村、社区应配合街道依法全面关停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4.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村、社区应配合街道全面依法关停无环保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及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且无法限期整改到位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5.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村、社区应配合街道全面依法关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且无法限期整改到位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二)改造规范一批。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管理粗放和相关手续不齐全,但不属于上述关停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作坊),由所在地村、社区配合组织实施治理改造,对产业链和城市生活中尚不可或缺的行业,要依据政策法规,因地制宜加强指导和引导,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相关企业(作坊)完成治理改造后,由所在地村、社区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安全隐患依然突出的,坚决依法关停。
四、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5月15日-6月30日)
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村、社区按照“散乱污”企业(作坊)定义,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要求,发挥网格员、巡查员的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对辖区内各类企业(作坊)开展全面排查,对认定为“散乱污”企业(作坊)的,建立整治清单,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完善台账。集中排查工作各村、社区必须于6月30日之前全面完成并上报。之后,如主动发现有遗漏的应立即补充上报,如被举报或曝光发现不在上报名单中的“散乱污”企业,将作为问责依据。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11月30日)
村、社区根据前期排查情况,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会同街道及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分类整治方案。
11月15日前,村、社区应配合街道对列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完成整治。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30日-12月31日)
12月5日前,村、社区上报整治工作总结。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后,村、社区应根据网络化环境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已关闭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防止问题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街道“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街道主任担任组长,街道党政办、区财政局红梅分局、街道经发科、街道城管科、街道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街道安监办、街道监察室、街道环保办、街道水利科、街道消防办、派出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梅分局和村、社区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263”办,负责督导检查等工作。
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村、社区: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散乱污”企业(作坊)排查摸底及统计上报工作,并实行一企一档,进一步细化、量化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和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责任,配合街道及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街道监察室:负责对整治过程中工作不力的部门或个人,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街道党政办:负责做好“散乱污”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街道经发科:负责检查是否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等装备;是否违反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联系供电部门对“散乱污”名单内的企业实施停电供电,制止企业进一步违法行为。
街道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散乱污”综合整治的配合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红梅分局:负责无证无照“散乱污”企业(作坊)的查处。
街道城管科:负责做好“散乱污”整治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水利系统内涉及“散乱污”进行排查整治。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简陋、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散乱污”企业加大查处力度。
街道安监办: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
派出所:负责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涉及刑事行政违法行为,保障相关执法部门工作秩序。
(二)强化联动执法。在各村、社区开展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主动参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积极配合村、社区开展环境污染、无证无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安全生产、使用淘汰类设备等内容的整治行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街道综合整治协调领导小组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村、社区应在辖区内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通行。利用网络媒体,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开,持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街道、村(社区)两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落实到位。此项工作将纳入街道对村、社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中。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街道监察室对各村、社区整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底数不清、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和发挥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各村、社区要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对已关闭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严禁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配合街道依法关停一家。要建立健全厂房出租管理制度,重点规范企业证照申领、环保、安全等行为,切实强化源头管理。
(六)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请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6月10日前村、社区确定责任人及联络员,并反馈街道环保办。村、社区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及整治情况。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