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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相关部门:
现将《天宁区2018年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做好试编工作。
附件:1.天宁区2018年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方案
2.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试点部门名单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18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天宁区2018年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方案
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近日,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34号),江苏省财政厅也印发了《江苏省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方案》(苏财库〔2018〕11号),为做好我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总体部署、分级负责、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我区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逐年扩大范围至全面编制,2018年工作目标如下:
(一)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试点主体为全区20%至30%左右的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条件成熟的街道,具体名单见附件;预算部门和单位的主体范围、资金范围均与部门决算一致。
(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点主体为区财政局,主体范围、资金范围均与总决算一致。
通过试点编制,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提供思路、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二、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
1.国库科:牵头布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组织政府财务报告审核;组织政府财务报告编审业务培训;统一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审相关工作;组织落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审要求;指导试点编制部门单位财务报告编审工作;审核试点编制部门上报的部门财务报告,核对及确认财政与试点编制部门之间的抵销事项等;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核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研究解决政府财务报告编审工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将本级及下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试点总结报送上级财政部门;负责提供政府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等有关资料。
2.预算科:负责提供政府预算编制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以及中期财政规划等相关资料;在预算单位中确定参加2018年试点编制部门财务报告的单位名单;负责提供政府债券有关明细信息;提供本级政府债务情况以及或有负债等信息;提供地方性政府债务统计分析等有关资料,以及政府债务管理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3.综合科:审核试点编制部门上报的部门财务报告中的非税收入部分,核对及确认财政与试点编制部门之间的抵销事项等;审核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非税收入部分;负责提供土地出让资金等有关资料。
4.行财科:负责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
5.国资科:负责组织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负责督促指导预算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提供政府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
6.结算中心:负责组织宣传、培训、实施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以及相关准则,指导各部门单位会计制度的具体应用。负责督促指导归口单位做好及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7.财监科:负责提供财政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工作,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二)主管部门职责
1.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培训。
2.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报送工作。
3.审核所属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督促其按照要求更正和修改报告。
4.按照财政部门工作要求,在合并、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基础上,完成本部门财务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
5.组织本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6.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预算单位职责
1.全面清查核实单位资产,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入账。
2.以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按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并报送主管部门。
3.各单位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工作内容
政府财务报告试点工作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
(一)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5〕212号,下称《办法》)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18〕29号,下称《部门指南》)规定,组织本级试点预算部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各部门按照区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单位财务报告,并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告。
1.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
2.各单位财务报表以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当以账簿记录为依据并按照相关报告标准和重要性原则进行调整。
(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办法》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8〕30号,下称《综合指南》)的规定,在组织试点编制本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以部门财务报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等为基础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1.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报表附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
2.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当以账簿记录为依据并按照相关报告标准和重要性原则进行调整。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6月19日前)
1.制定《天宁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方案》。
结合天宁区实际,明确试点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确定试点单位范围,并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2.对省财政厅确定的全省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测试和试用工作,确保全区编报工作流畅高效。
(二)前期准备阶段(6月30日前)
1.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布置。
区财政局召集各相关科室及试点部门进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布置。明确试点工作方案,整理并汇总与编制试点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下发给参与编制试点的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预算单位学习。
2.清查核实资产负债。
各预算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加强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代表政府管理的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清查核实,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开展价值评估,明确资产权属单位,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确保账实相符,并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有关数据相衔接。
区财政局负责清查政府股权投资,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核算。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对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编表培训阶段(7月5日前)
区财政局组织集中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为参与编制试点工作的区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试点街道财政的相关人员。
(四)部门编制报送阶段(7月20日前)
试点预算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本单位的报表编制,试点部门按规定对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合并时,对部门内部应抵销事项确认后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撰写财务分析,形成合并的部门财务报告。7月20日前,将本部门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版)、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区财政局国库科。
(五)财政编制报送阶段(8月20日前)
试点的财政部门对审核无误的本级各部门及街道财务报表进行汇总形成本级部门财务报表,并与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等进行合并,撰写本级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形成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8月20日前,区财政局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区财政部门成立编报试点领导小组,由一把手局长任组长,统筹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各试点预算部门和单位要由一把手领导牵头组织,对照相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扎实开展工作。
(二)夯实会计基础。各试点单位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基础工作,保障政府财务报告质量。切实抓紧抓好资产负债清查核实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政府家底反映真实、完整;规范执行现行会计准则制度,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优化单位会计核算,清晰记录政府内部之间的往来、收支等经济事项,并定期对账,为准确抵销政府内部事项提供基础信息;按规定编制调整分录,准确记录调整过程。
(三)提高保障能力。试点单位要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或取得财会类专业专科学历及相应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相关业务人员要尽快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保证编制工作质量。
(四)按时保质报送。试点单位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审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深入,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
附件2
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试点部门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1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
3
常州市天宁区商务局
4
常州市天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5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常州市天宁区建设局
7
8
常州市天宁区城市管理局(汇总)
常州市天宁区城市管理局(本级)
常州市天宁区城管执法大队
9
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