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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天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奖励)
索 引 号:
01411564/2018-0005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市监局:
部门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监局
产生日期:
2018-05-31
发布日期:
2018-05-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天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奖励)
天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奖励)
权力类型:行政奖励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备注
序号
县级
0600117000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十条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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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行使
0600118000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75号)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 省级举报奖励资金在省财政预算中安排,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据实拨付举报奖励资金,并向省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参照省奖励程序实施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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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行使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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