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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天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强制)
索 引 号:
01411564/2018-0005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市监局:
部门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监局
产生日期:
2018-05-31
发布日期:
2018-05-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天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强制)
天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强制)
权力类型:行政强制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备注
序号
县级
030024300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及未按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药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60号)
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1
依职权行使
0300244000
查封、扣押食品等产品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
依职权行使
0300245000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3
依职权行使
0300246000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4
依职权行使
030024700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5
依职权行使
0300248000
封存未依照规定标明相关标识的疫苗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六十二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6
依职权行使
0300249000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2号)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7
依职权行使
030025000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8
依职权行使
0300251000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医疗器械)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9
依职权行使
0300252000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10
依职权行使
0300253000
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1
依职权行使
0300254000
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12
依职权行使
0300255000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13
依职权行使
030025600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14
依职权行使
0300257000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5
依职权行使
030025800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16
依职权行使
0300259000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7
依职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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