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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天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
索 引 号:
01411564/2018-0005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市监局:
部门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监局
产生日期:
2018-05-31
发布日期:
2018-05-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天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
天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
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序号
县级
0100336000
食品经营许可
1.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010033600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依职权行使
2.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010033600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除南京东郊国宾馆和金陵饭店外,其他食品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
依职权行使
0100349000
食品小作坊登记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登记证具体申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3
依职权行使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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