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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天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家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关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必须加强管理,教育干部职工爱护固定资产,厉行勤俭节约,减少损失浪费。
第二条 管理范围:固定资产。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专用设置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属于固定资产。单价虽不达固定资产入账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局属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核算
第四条 明确一位分管局长分管固定资产,局综合科是全局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核算、使用、保管、调拨、报废等管理工作,财务人员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并对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进行管理和核算。局应确定专人负责,设置固定资产登记清册,掌握固定资产使用分布情况,并负责保管和定期清查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配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添置固定资产,应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批后,由综合科统一购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按规定入账。
第七条 财产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局机关固定资产私自外借或占为己有。在职干部、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借用公物的,应经综合科同意报局领导批准方可借用。公职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工作单位,必须交还原配发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整时,由各部门列出清单经综合科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固定资产。
第九条 外单位赠送的固定资产,应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和核算管理;能查明价值的按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按市场估价入帐。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条 局每年对全局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工作由综合科组织进行。清查人员由综合科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清查工作结束后,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主要采用“帐簿核对法”和“实地盘点法”两种方法。
第十三条 凡因使用期满,确定不能再使用和修复(或不宜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由综合科审核后,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区财政国资办作核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