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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水利科、局属各单位、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6〕156号)、《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常水基〔2018〕13号)、《常州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转发关于优先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常财建〔2017〕26号)等精神,为确保农民工资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事关民生共享与社会和谐。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高度出发,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2018年底要形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全面实现我区水利工程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全区水利工程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全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明确具体的缴纳、使用、退还条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准入市场交易。同时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检查监督,监督促项目法人落实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全区水利工程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专用账户列入工程项目开工备案条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款拨付到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包企业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作为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要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三)实行银行代发制度。推动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月底前将工资支付表送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对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工资。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用工和建设市场管理
(四)全面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实名制用工管理登记手续后进场施工。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载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信息化实名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要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按月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要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惩戒。
(五)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以及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项目现场全覆盖。
四、进一步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六)强化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直接用工企业负责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项目法人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项目法人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由于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法人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或治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五、进一步严惩欠薪违法行为
(八)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加大欠薪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九)快速处置欠薪突发事件。项目法人要进一步完善欠薪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必须立即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相关部门协助项目法人做好引导工作。对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虚报冒领工资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讨薪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当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配合处置。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强化值班备勤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置欠薪问题。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科学把握主动权。
(十)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要求,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施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系统,依法依规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招投标、资质审核、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常州市天宁区水利局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