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2018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位于天宁区茶山街道丽华三小东侧的原常州市强旺织布厂(以下简称“原强旺织布厂”)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天政复〔2018〕28号)文件的要求,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副局长任组长,区监察部门、建设局、总工会和公安天宁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对此次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该项目发包人为李惠琴,是原强旺织布厂的投资人。强旺织布厂全称常州市强旺织布厂,成立于2001年6月22日,注册地址:天宁区茶山街道勤丰工业区内,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02000090912。投资人:李惠琴。经营范围:坯布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区市场监管局查询相关资料,该企业自2011年起,无生产经营活动,2014年被区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
2、承包人:薛祖平(自然人),男,汉族,57岁,安徽省霍邱县人,无工商营业执照。该项目无监理单位。
(二)事故工程概况
2018年8月,李惠琴与薛祖平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将原强旺织布厂门口车间的屋面维修工程,承包给薛祖平。计划施工时间从2018年9月6日至9月10日,价格按施工面积结算。李惠琴未与薛祖平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维修的车间处于空置状态,长20米,宽12米,檐口高4米,屋顶高6米,东面设有门,南面设有窗,北侧紧靠一矮房,已年久失修。屋面为坡屋面结构,屋面坡度1:3,由混凝土檩条、椽子、望板(木屑合成板)、油毡、瓦片等组成,其中椽子和望板已被雨水腐蚀。
该项目于2018年9月6日开工,施工人员有薛祖平、孟凡勇、余六千3人。施工前,薛祖平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8年9月7日上午7时许,在原强旺织布厂门口车间内,施工人员薛祖平、孟凡勇、余六千3人通过架设移动脚手架爬至屋面,先移除屋面的旧瓦片,然后更换新的望板,再铺设新的油毡和挂瓦条,最后铺设旧瓦片。9月7日上午10时许,余六千等3人完成了北侧屋面维修工作,回到地面后,使用移动脚手架爬至南侧屋面。余六千在屋面移除旧瓦片时,脚踩在屋面望板(木屑合成板)上,由于长期雨水侵蚀,望板无法承重,致使余六千从6米高的屋顶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伤者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茶山街道等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018年10月26日,原强旺织布厂投资人李惠琴、承包人薛祖平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者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余六千,男,汉族,64岁,安徽省霍邱县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54万元。
四、事故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的规定,由于原常州市强旺织布厂无生产经营活动,已被区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而本次修缮的房屋为空置车间,车间内也无生产经营活动;且修缮房屋为李惠琴个人行为,承包人薛祖平也是自然人,故本次事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
鉴于上述原因,事故调查组建议认定原常州市强旺织布厂“9·7”高处坠落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天宁区人民政府
原常州市强旺织布厂“9·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