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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6日7时许,位于天宁区郑陆镇东青村的常州远东连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空压机房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天政复〔2018〕20号)文件的要求,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副局长任组长,区监察部门、郑陆镇、建设局、总工会和公安天宁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对此次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常州市安委会专家组1名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远东公司,全称常州远东连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日,注册地址:天宁区郑陆镇东青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编号:3204020002016081600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0898132M。法定代表人:赖仕妹。经营范围:连杆总成、汽车配件、内燃机配件、柴油机配件、塑料零件(除医用塑料制品零件)制造,柴油机销售;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制造;空气压缩机、钢制管道、机械零部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承包人:蒯正祥(自然人),男,汉族,66岁,江苏省滨海县人,无工商营业执照。该项目无监理单位。
(二)事故工程概况
2018年8月4日,远东公司与蒯正祥签订了《施工合同》,远东公司将1号车间北侧空压机房的拆墙和拆屋面工程,承包给蒯正祥。计划施工时间从2018年8月5日至8月8日,价格按点工结算。远东公司未与蒯正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远东公司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徐如昌。
该项目于2018年8月5日开工,施工人员有蒯正祥、丁碗成、潘士如、张为珍4人。施工前,蒯正祥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8月5日施工人员完成了拆墙和补墙工程,计划8月6日完成拆除屋面工程。
空气压缩机房长8米,宽8.1米,檐口高6米,屋顶高8米,西面设有房门,东、西、北面设有窗,南面紧靠1号车间,已年久失修。空气压缩机房屋面为坡屋面结构,屋面坡度1:2,由混凝土檩条、杉木椽子、望板(木胶合板)、油毡、瓦片等组成,其中椽子和望板(木胶合板)已被雨水腐蚀。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8年8月6日上午5时许,在远东公司1号车间北侧的空压机房,施工人员丁碗成、潘士如、张为珍3人通过空压机房东侧架设的竹梯爬至屋面,拆除屋面的瓦片,蒯正祥在地面指挥并负责清理瓦片。8月6日上午7时许,丁碗成等3人拆除了屋面大部分瓦片,由于屋顶的瓦片采用混凝土固定,需要将屋顶处的混凝土敲碎后,才能拆除剩余的瓦片。此时,由于安全绳长度不够,丁碗成解开安全绳,手持铁锤向屋顶走去,当他接近屋顶时,脚踩在屋面望板(胶合板)上,屋面望板因长期雨水侵蚀,无法承重,丁碗成踩破屋面望板,从8米高的屋顶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伤者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郑陆镇等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18年8月9日,远东公司、承包人蒯正祥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者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丁碗成,男,汉族,54岁,江苏省阜宁县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108.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丁碗成在年久失修且承载力差的屋面上拆除清理旧瓦时,擅自解开安全带,踩破屋面望板而坠落地面导致死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承包人蒯正祥,违法承包工程,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实际状况及时调整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项目负责人徐如昌,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核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管理原因。
3、建设单位远东公司,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建设,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管理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常州远东连杆集团有限公司“8·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建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丁碗成,项目施工人员,冒险登高作业,擅自解开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2、蒯正祥,项目承包人,个人无资质承包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3.3.1条规定;未按实际状况及时调整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3、徐如昌,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核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远东公司根据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远东公司将建筑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常州市天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8·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教训是深刻的,郑陆镇、远东公司要认真反思,举一反三,通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教训分析,完成如下整改要求:
1. 郑陆镇
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企业内部建筑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远东公司
2. 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对厂内员工和外包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的能力,加强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避免再次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远东连杆集团有限公司
“8·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8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