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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区各办局、公司,江苏省特检院常州分院:
为贯彻落实省质监局和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立即开展简易升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苏质监发〔2018〕30号)以及市安委办《关于全面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常安办〔2018〕5号)文件要求,防范和遏制简易升降机相关事故的发生,同时结合区安委会《关于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题活动的通知》(常天安〔2018〕14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明确整治任务,落实责任分工,采取切实措施,周密计划安排,把责任落实到关联的每个单位、每个企业、每个岗位和每个环节。各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支持,统一思想,分工协作,强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全力防范和遏制涉及简易升降机的事故发生。
二、周密部署,扎实开展排查摸底
(一)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
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指导区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做好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简易升降机的隐患整治工作。同时,积极协调简易升降机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生产许可证取证问题,方便相关使用单位开展简易升降机的更新、改造,促进隐患整改闭环。
2.区安监局应督促、指导各镇、街道按照时序进度和任务分工做好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相关简易升降机的隐患整治工作。
3.各镇、街道应迅速成立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机构,由各地市场监管分局牵头,指导本辖区内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排查本辖区简易升降机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存在隐患,建立台账后通报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局及其他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同时通过送达《简易升降机安全使用告知书》(附件1)和要求企业签订《简易升降机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2)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简易升降机的监督检查,指导相关使用单位做好设备检验、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开展隐患整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及时完成隐患整改的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同时,核实简易升降机生产企业的设备销售去向和使用情况,对于不在本辖区范围内使用(但仍在我市范围内使用)的设备,应将情况整理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属地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5.区安监局对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相关简易升降机开展隐患整治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对不配合整改的一律按“打非治违”要求予以取缔。
6.区建设部门依法对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简易升降机进行排查摸底和监督检查。区旅游、教育、商务、农业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企业使用的简易升降机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治。
7.江苏省特检院常州分院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对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内的简易升降机及时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对于部分难以确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简易升降机的界定等问题提供技术指导。
(二)排查生产企业资质能力和销售流向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安监局配合,对简易升降机生产企业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人员、设备、管理等资源条件,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各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示简易升降机不得载人等警示标语,不得在产品文件、广告平台等进行“山寨电梯”虚假宣传,不得为用户在井道内安装用于载人的简易升降机,不得为用户在封闭井道内安装用于载物且不符合《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以下简称《规程》)的简易升降机。各地要督促生产企业如实填写销售台账,查明产品销售流向,对于销售安装在建筑物井道内使用的产品,填写《简易升降机销售统计表》(附件3),根据销售台账排查核实设备使用情况。对不如实填写销售台账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
(三)排查使用安全管理情况
1.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500公斤,或无法明确额定起重量但货厢最大有效面积小于2.10㎡,或安装在井道内靠液压驱动但不沿刚性导向装置运行的液压升降作业平台等不符合《规程》定义的简易升降机,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但对于安装在建筑物井道内的该类简易升降机,其生产、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在简易升降机各层门处加装醒目固定且不易损坏的限载量和禁乘人员标志。对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违规改造,擅自用于载人和存在重大隐患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隐患整改闭环。
2.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0公斤,或无法明确额定起重量但货厢最大有效面积大于等于2.10㎡的简易升降机,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指导并督促相关企业办理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对没有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督促隐患整改闭环。
三、强化整改,督促隐患及时闭环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分析,准确把握辖区内简易升降机的生产、改造、安装和使用情况,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强势推进隐患整治整改。
(一)切实摸清底数。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分类建档,区分重点,把握关键环节。
(二)突出资质审查。对没有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资质,进行非法生产、非法改造安装的简易升降机生产企业(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0公斤),一律予以关停。
(三)紧盯“山寨”产品。对刻意打擦边球,将升降设备与家用电梯混为一谈,恶意虚假宣传的,通报当地广告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督促生产企业对已销售并安装投入使用的“山寨电梯”和不符合安全规程的简易升降机等产品实施强制召回或改造。
四、加大宣传,普及升降设备安全常识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省安委办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实施意见》精神,有针对性地加强简易升降机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在排查过程中,应及时向简易升降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下发《简易升降机安全使用告知书》。加强企业守法生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加强社区、学校、家庭领域的安全生产教育,普及简易升降机安全常识,强化安全理念,主动配合专项整治,不留死角盲区。
五、稳步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宣传发动及全面排查阶段(6月30日前)。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任务分工和监管范围,制定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计划。由各级市场监管局牵头,指导各镇、街道向辖区内简易升降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发放《简易升降机安全使用告知书》和《简易升降机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后通报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局及其他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收到的排查台账,及时汇总、形成本部门责任分工范围内的《简易升降机排查统计表》(附件4),督促相关使用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二)专项检查及隐患整治阶段(9月30日前)。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任务分工,根据全面排查阶段的相关情况,做好隐患整改工作。一是要督促辖区内相关使用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对企业自查和检查发现的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二是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厂中厂”以及在用简易升降机数量较多的企业,设备使用管理是否达到要求,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3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全面掌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力量对前一阶段尚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回头看”,认真梳理本地本部门在简易升降机监管工作上存在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总结工作经验。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依法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宣传普及简易升降机安全知识,曝光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同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营造良好氛围。
(四)总结经验阶段(11月30日前)。区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将结合任务分工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当在11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整治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送至区安委办。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