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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统计调查劳务费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总则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财务基础,集中制度管理,局综合科统一对各项调查劳务费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集中收支,规范运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3、本办法所称调查劳务费,是指统计局及调查队为开展统计调查而支付给协助调查单位或调查员个人的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除外)。
二、实施方案
1、年初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详实编制本年度调查劳务费经费预算,并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2、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未纳入年度预算但确需支付的调查劳务费,应提出追加预算申请,并根据调查劳务费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3、调查劳务费预算执行前,使用科室须事先提出劳务费支出申请(见附件),支出申请应说明调查劳务费发放事由、发放方式、发放对象、发放数量和发放标准等事项。
三、审批权限与程序
统计调查劳务费审批权限,按同一项目一次支付总金额或多次支付累计金额标准来确定:3万元以下的调查劳务费支出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字后执行;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调查劳务费支出由使用科室根据预算提出申请,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报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调查劳务费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现金支付仅限于使用部门(单位)直接聘用调查人员的调查劳务费;支付给相关单位的调查劳务费、委托下级或其他部门发放的调查劳务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
四、监督与检查
1、调查劳务费的发放严格按照预算和申请执行,发放对象仅限于参与该项目的调查相关人员或单位(本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发放标准。
2、调查劳务费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和套取资金转作其他用途。
3、支付给个人的调查劳务费必须以真实姓名编制调查劳务费发放签收单,不得以会议签到单及其他形式代替。以现金形式发放调查劳务费,原则上应由受款人本人签收。
4、调查劳务费的管理作为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区局年度内部管理工作重点,综合科加强财务检查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五、附则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劳务费用申请表
编号: 日期: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申请事由
发放对象
发放时间
发放标准
发放方式
预算金额
(大写)
(¥: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审核意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