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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街道公共服务类
(一项一报)
分类
双拥优抚
事项名称
无收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适用范围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民发〔2009〕166号)。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户籍所在地街道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辖市区民政部门核对材料→市民政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病情鉴定并出具医学鉴定意见→逐级下发至村(居)委公示→辖市区审核盖章→市民政部门审批盖章→省民政部门备案
办理所需资料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四份(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2、《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一份;
3、《受理通知书》;
4、本人书面申请及承诺书;
5、退伍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7、部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或档案记载以及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诊断结果。需提供退役时部队开具的服役期间患病的原始材料,具体是指: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证明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协议;
9、公示材料。
办理时间
市级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上半年3月30日,下半年7月30日,过期一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