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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天宁区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依据常州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常政发〔2018〕53号),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作坊):使用淘汰类设备的;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违法排污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即为“散乱污”企业(作坊)。
所涵盖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冶炼、化工、铸造、废塑料加工、木材石材加工、纺织印染、五金加工、畜禽养殖、废品回收、汽车维修、化工仓储、洗涤,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包装、地板家具、涂装、船舶修造等行业。
三、工作措施和目标
(一)依法关停一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实施关停取缔。
1.使用淘汰类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镇、各街道应坚决依法关停使用淘汰设备且不具备优化提升能力的企业。
2.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镇、各街道应全面依法关停无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且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对不符合产业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在工业集聚区且环境、安全问题严重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应依法关停。
3.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镇、各街道应依法全面关停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4.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镇、各街道应全面依法关停无环保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且无法限期整改到位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包括但不限于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及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达标等各类违法行为。
5.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镇、各街道应全面依法关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且无法限期整改到位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二)改造规范一批。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管理粗放和相关手续不齐全,但不属于上述关停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作坊),由所在地镇、街道组织实施治理改造,对产业链和城市生活中尚不可或缺的行业,要依据政策法规,因地制宜加强指导和引导,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相关企业(作坊)完成治理改造后,经所在地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安全隐患依然突出的,坚决依法关停。
四、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5月15日-7月30日)
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镇、各街道按照“散乱污”企业(作坊)定义,充分利用网格化监管体系,发挥村、社区及网格员等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对辖区内各类企业(作坊)开展全面排查,对认定为“散乱污”企业(作坊)的,建立整治清单,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完善台账。郑陆镇、各街道必须分别于7月30日、6月30日之前完成集中排查工作并上报。后续如发现有遗漏的应及时补充上报,如被举报或曝光未上报的“散乱污”企业,将作为工作问责的依据。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11月30日)
镇、各街道根据前期排查情况,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分类整治方案。
11月15日前,镇、各街道应对列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完成整治。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30日-12月31日)
12月5日前,镇、各街道上报整治工作总结。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后,镇、各街道要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已关闭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防止问题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镇、各街道分管领导和区纪委(巡查办)、区委督查室、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局(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安天宁分局、天宁环保局、国土天宁分局、规划天宁分局、天宁运管所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263”办,负责督导检查等工作。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天宁环保局、国土天宁分局、规划天宁分局、天宁运管所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各办公室成员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工作联络事项。镇、各街道同步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镇、各街道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镇、各街道: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散乱污”整治工作,进一步细化、量化本地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和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责任。
区纪委(巡查办):负责对整治过程中工作不力的部门或个人,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区宣传部:负责做好“散乱污”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重点查清企业(作坊)是否违反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区经信局:负责检查是否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等装备;是否违反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联系供电部门对镇、各街道提供的“散乱污”名单内的企业实施停止供电,制止企业进一步违法行为。
区建设局: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散乱污”综合整治的配合工作;联系供水部门对镇、各街道提供的“散乱污”名单内的企业实施停止供水,制止企业进一步违法行为。
区城管局:负责做好“散乱污”整治的综合执法工作。
区农业(水利)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水利系统内涉及“散乱污”进行排查整治。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无证无照“散乱污”企业(作坊)的查处。
区安监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
区法制办: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天宁分局:负责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涉及刑事行政违法行为,保障相关执法部门工作秩序。
天宁环保局: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简陋、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散乱污”企业加大查处力度。
国土天宁分局:负责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规划天宁分局:负责对不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和违章建筑进行认定。
天宁运管所:负责对汽修“散乱污”企业(作坊)的查处。
(二)强化联动执法。在镇、各街道牵头开展整治工作基础上,各职能部门主动参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积极配合镇、街道开展环境污染、无证无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安全生产、使用淘汰类设备等内容的整治行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区综合整治协调领导小组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镇、各街道应在辖区内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通告。利用网络媒体,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开,持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区巡查办对各地整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底数不清、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和发挥各类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镇、各街道要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对已关闭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严禁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依法关停一家。要建立健全厂房出租管理制度,重点规范企业证照申领、环保、安全等行为,切实强化源头管理。
(六)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请镇、各街道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5月31日前镇、各街道确定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并反馈区综合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份起,镇、各街道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及整治情况。
附件1
天宁区“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XX街道办事处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时间:
序号
乡镇
(街道)
名称
地址
经纬度
行业类别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存在问题
整治
类型
(关停取缔、改造规范)
计划完成时间
进度
责任人
备注
1
XX镇
XXX作坊
XX村XX组
纬度XX°XX′XX″
经度XX°XX′XX″
木材石材加工
XXX
违法用地
关停取缔
X月X日
完成
2
XX街道
XX加工厂
XX路XX号
废塑料加工
落后淘汰设备
改造规范
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