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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耕地保护与管理工作,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新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苏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我区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坚持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新要求。为确保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土地整治项目,提高土地资源保障水平,各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协调、分工合作,特别是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镇或者街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本意见所指的土地整治项目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含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
二、规范实施
1. 明确部门职责。镇、街道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以及验收后土地的监管。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查立项、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工作。区农业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和耕地种植、地力提升等后续管护的指导和技术支持。区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治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和后期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2. 严格项目选址和立项审查。土地整治项目区的选择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并与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专业规划衔接。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相关的现状地类、面积规模、地块数量等要求。项目选择应充分尊重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有防护作用的水利堤防及护堤地不得复垦。涉及河流、内陆滩涂的,需水利部门出具同意开发证明。涉及林业、生态保护的,需附具林业、环保部门同意开发利用的意见。涉及国有场圃和矿山宕口、采石场等作为拆旧地块的,应严格核定土地权属和地类,附具主管部门和涉及相关行业意见。
3.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为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及正常实施,采取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制度、监理制度和公告制度。落实好法人制,由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项目法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落实好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施工方进行招投标。程序要规范、资料要齐全,组织招投标的项目,要有招标书、投标书、开标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确认通知、施工合同等资料。未经招投标的项目,要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行政村的委托协议、行政村与施工单位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等资料。落实好监理制度,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出具工程监理报告,但对一些建设规模小、投入资金少的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农业、水利、国土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报告。落实好公告制度,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重大事项,均采取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公告的发布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可以在村委张贴公示。
4. 加强项目验收管理。严格按照土地整治工作要求,提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项目新增耕地必须达到田面平整、灌排配套,满足耕作的基本需求。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区级初验,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认定,区农业局负责耕地质量的验收。通过区级验收后,由区国土部门向市国土部门申请验收。
三、强化激励
1. 明确补贴标准。为提高各地土地整治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以“谁提供资源,谁实施,谁享受补贴”为原则进行资金补贴和补偿激励。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形成的新增非耕地农用地(新增非耕地农用地数=新增农用地数-新增耕地数)按6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对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按10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对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按8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按《天宁区土地执法监管考核奖惩机制》(常天政办〔2017〕25号)规定的100元/亩耕地标准予以拨付。
2. 规范资金拨付。土地整治项目在市国土部门同意入库文件下发后1个月内,由区财政部门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测算预拨补贴资金,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区国土部门、区农业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的市级验收文件,区财政部门根据验收文件的新增农用地和新增耕地(水田、旱地)数量测算实际应发补贴金额,扣除预拨的补贴金额,剩余的应发补贴资金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拨付到镇(街道)财政账户,再由镇(街道)财政拨付到各村财政账户。若因项目入库后又重新调整,导致预发补贴金额超过项目验收后实际应发补贴金额,差额由镇(街道)财政统一退还区财政。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天宁区土地执法监管考核奖惩机制》中的考核和评定程序,由区国土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供被评为土地执法先进的镇(街道)、村(社区)的名单及耕地数量,由区财政部门进行测算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在核定的额度内,由单位进行项目申报,经区国土、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拨付到相关镇(街道)、村财政账户。
3. 强化资金管理。土地整治补贴资金和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农用地后期管护、耕地开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日常管理补偿、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等监管支出。土地整治补贴资金和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和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镇(街道)、村收支平衡缺口。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资金违规使用。
4. 统筹指标管理。通过土地整治项目获得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全部由区政府统一进行管理。提供土地整治资源的村委可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使用指标,申请指标不超过由本村通过土地整治项目获得总指标的10%,且只能用于经镇政府同意的公益类项目,项目需按规定办理用地后方可开工实施。
四、落实管护
1. 落实承包,及时耕种。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及时组织发包,确定承包经营权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应根据区域种植条件栽种适宜作物,做到常年耕种,不得抛荒。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农用地和耕地五年内不得种植经济作物。
2. 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或委托村委负责后续管护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形成的新增农用地和耕地纳入《天宁区土地执法监管考核奖惩机制》的考核范畴,一经发现被进行非农建设,该镇(街道)、村委取消其当年执法监管考核奖励资格,并取消当年土地整治项目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