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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天宁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和实施,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郑 亚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狄舜尧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罗志勇 区统计局局长
冯徐波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中心副主任
吴 兰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成 员:戴 敏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胡志新 郑陆镇政府副镇长
汤心宇 雕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吴洪初 茶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邓文哲 红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吴 波 天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朱卫国 兰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沈 刚 区综治办副主任
鞠 萍 区编办副主任
孙 妍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薛文兴 区教育文体局副局长
陈 娇 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俞智宏 区民政局老龄办副主任
张忠良 区司法局副局长
张 辉 区财政结算中心副主任
陈亚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雁强 区建设局副局长
唐小强 区城市管理局主任科员
储力先 区农业局副局长
孙建栋 区商务局副局长
张 伟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冯 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徐兵 区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朱明芳 区统计局副局长
仲 雯 区统计局副局长
贺小洁 区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蒋剑茹 区金融办副主任
周黎明 区民防局副局长
周海荣 区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孙 立 公安天宁分局副局长
王旭辉 天宁环保局副局长
宋亚平 国土天宁分局副局长
张云良 天宁运管所所长
尤志平 国税第一税务分局专职纪检监察员
吕 俊 地税第四税务分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局长罗志勇兼任,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具体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附件:天宁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天宁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区情区力调查,为切实做好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板块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原则,现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事项加以明确。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同完成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区统计局
(一)选调人员,组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普查全过程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普查业务员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审核汇总、质量验收、资料开发、数据发布等各阶段工作。
(三)指导镇、街道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实施对街道、村(居委会)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普查要求提供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行政记录资料及业务数据。组织相关部门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与各部门行政记录开展比对、审核、分析和评估,协同各方力量解决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中发现的难点、重点问题。
(五)做好全区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建立和维护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
(六)会同区委宣传部共同制定宣传方案,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我区普查工作进展、工作动态等内容。
(七)负责对镇、各街道经济普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八)依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受理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协助区监察局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国家、省、市普查办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镇、街道
(二)制定普查全过程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负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下简称“两员”)的选调工作,承担两员的补贴经费,并按时足额发放。组织两员参加业务培训工作。
(四)负责组织各类企业业务培训和普查表等资料的发放工作。
(五)负责本街道单位的认定和评估工作。
(六)做好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组织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
(七)做好本地区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建立和维护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
(八)组织普查资料、普查数据结果的开发利用。
(九)制定经济普查宣传方案,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及时上报本街道普查工作进展、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内容。
三、区委宣传部
(一)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区普查办联合制定、下发全区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召开全区普查宣传工作会议,部署宣传工作任务。
(二)做好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发布等重要时间节点的宣传工作,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公益宣传。及时跟踪报道经济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创新运用新媒体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
(三)协调区城管、运管等相关部门开展普查公益宣传,提高普查对象配合度和公众关注度、知晓度。
(四)负责组织协调镇、各街道宣传部门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五)负责提供全区文化、新闻、广电、出版、印刷、影视制作发行、互联网视听、工艺美术、农家书屋等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名录资料,提供文化场馆设施、文化产业基地相关企业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六)参与组织文化、新闻、广电、出版等文化产业单位的普查工作,与区普查办共同研究具有地方特色的刺绣、雕刻等手工艺行业的普查方法,参与对文化产业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四、区综治办
(一)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
(二)利用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网络和平台做好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的宣传发动。组织网格化管理人员参与当地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五、区编办
(一)负责提供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提供清查摸底后新增及注销单位名录资料。
(二)协助普查机构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六、区发展和改革局
(一)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总部企业、大数据产业、服务业平台企业等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二)协同做好全区服务业经济普查工作。配合区普查办牵头分析研究在单位清查、普查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解决。
(三)负责提供全区旅行社、星级酒店、A级景区、乡村旅游区(点)等涉及旅游行业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七、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负责提供本系统掌握的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融资担保等行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参与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融资担保等行业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二)负责协调工业企业普查工作。负责提供“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平台”中的单位信息,各类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企业信息;参与工业、能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三)负责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个人)信用状况方面的事项。组织协调利用信用监管平台为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提供信息支持。
(四)组织镇、各街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利用相关渠道做好普查宣传和信息支持工作。
八、区教育文体局
(一)负责提供本系统管理的所属各类学校、培训机构以及需在本系统登记或备案的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参与教育普查数据的分析、审核和评估。
(二)参与督促、检查、指导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三)负责提供体育机关和事业单位及掌握的各类体育相关单位、场馆设施、体育彩票销售点等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四)参与组织体育系统所管辖单位的普查工作,对体育产业单位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
九、区科学技术局
(一)负责提供开发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单位以及科研机构、科技情报与文献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服务业单位名录资料。负责提供享受科技奖补政策的单位名录。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二)参与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业等单位的普查工作;做好各类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技统计数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参与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三)负责发文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业等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普查工作。负责做好相关单位的普查宣传。
十、区民政局
(一)负责提供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居(村)委会等名录资料,本系统审批备案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等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参与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二)根据市普查办统一确定的时间节点暂停乡级以下行政区划变更的受理,保持普查区划的稳定。
(三)负责提供最新行政区划划分情况和最新变动情况。
(四)协助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清查名录库的
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开展对本系统普查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十一、区司法局
(一)负责提供全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二)参与组织法律服务单位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和指导。协助对法律服务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三)负责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十二、区财政局
(一)负责将区级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
(二)负责提供全区会计师事务所名录资料,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部门决算资料。
(三)督促镇、各街道财政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名录和决算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四)负责提供区国资委监管单位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对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五)提供国资监管系统企业年报财务数据,协助开展国资监管系统企业普查工作,负责对相关监管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六)负责发文要求区国资委监管单位参与和配合当地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督促企业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填报普查报表,并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提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的各类单位名录。
(二)负责提供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职介机构、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家政服务机构等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和核实。
(三)参与组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家政服务业单位的普查工作,参与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四)负责在人社系统各级服务窗口开展经济普查宣传。
(五)组织镇、各街道的职能科室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名录及基础资料,配合开展普查各项工作。
(六)负责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十四、区建设局
(一)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房屋拆迁公司等单位名录及相关业务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名录的比对、查找和核实。
(二)参与组织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房屋拆迁公司的普查工作。参与监督、检查、指导有关普查对象如实填报普查表。参与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三)组织镇、各街道城建职能科室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十五、区城市管理局
(一)协调配合做好经济普查户外横幅、电子屏幕、广告旗、广告牌设置等宣传工作。
(二)要求镇、各街道所辖城管部门参与并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十六、区农业局
(一)负责提供本系统掌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水利设施名录资料,协助开展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协助普查登记工作。
(二)负责提供下属事业单位、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等名录资料,协助开展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和核实。
(三)协助做好农业服务业单位的普查工作,协助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四)组织镇、各街道农业职能科室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十七、区商务局
(一)负责提供本系统所掌握的商贸企业、城市商业综合体、融资租赁、拍卖、典当、会议展览、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商业保理机构、港澳台和外资企业等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二)负责提供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单位名录和业务资料,与区普查办共同做好电商平台企业的清查和普查登记。
(三)参与组织商贸行业及相关单位的普查工作,研究解决商贸企业普查表填报过程中的问题,协助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分析与评估。
(四)负责要求镇、各街道商务职能科室和商贸单位参与和配合当地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一)负责提供全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录资料,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各类单位的清查摸底和登记工作,协助对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二)参与监督、检查、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普查登记工作,做好相关业务指标沟通衔接。协助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三)负责发文要求镇、各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和配合当地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
十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部单位(包括个体经营户)行政登记资料和年报资料,市场主体新增、注销、吊销等变化情况。
(二)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对单位和个体户清查结果的比对确认。协助区普查办做好单位清查过程中难点单位的查找、核实工作,组织通过登记或年报系统对未清查到的管理对象进行查找和补漏。
(三)参与个体户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工作,会同区普查办对个体户抽样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
(四)参与商务服务业中市场管理、广告业等单位的普查工作,协助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五)负责利用工商服务平台、各类监管渠道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工商系统窗口部门配合开展普查宣传。
(六)负责组织镇、各街道市场监督部门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市场主体行政登记资料和年报资料,组织协调各地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单位清查和普查工作。
二十、区房产管理局
(一)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物业管理、房屋中介等单位名录及相关业务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名录的比对、查找和核实,负责提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有关行政记录信息。
(二)参与组织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单位的普查工作,参与监督、检查、指导有关普查对象如实填报普查表,参与对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三)负责发文要求楼宇物业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楼宇单位的普查宣传和入户登记等工作,组织发动楼宇物业人员为单位清查提供引导和帮助。
(四)组织镇、各街道房管只能科室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二十一、区民族宗教局
(一)负责提供全区宗教场所、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宗教工作机构等名录以及宗教教职人员数等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二)参与组织各类民族宗教单位的普查工作,协助对相关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三)组织镇、各街道宗教主管部门及各类民族宗教单位参与和配合当地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并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十二、区金融办
(一)负责提供主管的各类从事金融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包括资本市场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地方交易场所、上市公司等单位名单,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二)协助上述单位的普查工作,对金融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分析与评估。
二十三、区民防局
(一)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全部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二)组织镇、各街道民防主管部门配合当地普查工作。
二十四、区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一)负责提供向区级机关提供服务的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二)参与组织对向区级机关提供服务单位的普查工作,协助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三)参与组织区级机关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负责协助普查机构对区级机关全部资产的普查资料登记、填报、审核工作。
(四)协助做好区级机关经济普查宣传工作。
二十五、公安天宁分局
(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障普查人员人身安全,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协助做好娱乐场所的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二)负责提供保安服务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馆业单位等名录资料。
(三)协助做好单位清查中发现的经营异常单位的信息核实工作。
二十六、天宁环保局
(一)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全部单位名录资料,特别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所掌握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二)组织镇、各街道环保职能科室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二十七、国土天宁分局
(一)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和核实。
(二)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电子地图资料,协助区普查办做好普查区电子地图绘制和划分工作。
(三)组织镇、各街道国土部门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协助普查区电子地图绘制和划分工作。
二十八、天宁运管所
(一)负责提供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运输代理、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交通运输仓储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和核实。
(二)负责提供取得客运、货运资质许可的各类车辆、船舶(含挂靠运输企业的出租车、货运车辆和无挂靠的个体运输车船)及人员信息、网约车平台企业及网约车车辆、人员信息等。提供驾驶培训学校名录资料、培训人次、收费标准等基础资料;提供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名录;协助开展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三)负责提供全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形成交通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情况资料。
(四)参与组织全区交通运输业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对交通单位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
二十九、国税第一税务分局、地税第四税务分局
(一)负责提供全区(正常户、非正常户)纳税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名录资料及相关数据资料。
(二)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和普查工作,参与对单位清查情况和普查结果开展比对确认、审核、分析和评估。协助区普查办做好单位清查过程中难点单位的摸排工作,组织通过征管系统对未清查到的管理对象进行查找和补漏。
(三)利用纳税服务大厅、税务系统网站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利用网上纳税平台向纳税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开展经济普查宣传。
(四)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经济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本系统单位清查结果的确认工作和普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充分利用本部门系统平台、工作网站、办事窗口等相关渠道做好经济普查宣传,为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督促并指导各镇、各街道条线部门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和普查结果的审核评估工作。同时负责联系和协调市对口部门经济普查工作,在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完成全区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各部门职责中凡涉及提供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的部门,请分别于2018年7月底前提供截止2018年6月底的本部门(系统)全部行政记录资料,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本部门(系统)2018年下半年新增、变更、注销的行政记录资料。具体指标由区经普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