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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2017年5月22日,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辖区实际,及时编发《天宁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集中备案实施办法》(常天市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为放宽市场经营住所、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环节提供便利。
此次下发的《实施办法》,也是根据省、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进行拟定。《实施办法》中对需要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只要符合集中备案条件的区域,或适用集中备案经营场所信息的市场主体,提交已经备案的住所信息作为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实施办法》中还对住所信息备案操作办法,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办法作了进一步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