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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首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为辖区内一残疾儿依法指定监护人,有效维护了残疾儿的合法权益。
家住朝阳的顾某从出生就是个不幸的孩子,身患智力残疾二级,属于重度残疾人员,父亲智力残疾四级,生活不能自理, 7岁时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与爷爷依靠低保金艰难度日。爷爷作为顾某的监护人一直抚养其到临终。今年2月,爷爷不幸去世后,顾某的生活雪上加霜,而此时父亲也瘫痪在床,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今后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决定为顾某法律援助,当天指派常武律师事务所符蓉律师代理此案。
符律师翻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可担任其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找到了法律依据,符律师整理好相关材料后,迅速赶到清凉东村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综合顾某各近亲属的状况,出具了指定监护人通知书,依法指定顾某的母亲为其监护人。
案件一波三折,顾某的母亲在收到通知书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居委会做出的指定通知书,并聘请了常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由于同一律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代理人,法援中心立即调整承办律师,指派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唐文婷律师接手,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和庭上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意见,驳回顾某母亲的诉讼请求,案件圆满得到解决,顾某的家属为表示感谢为法援中心赠送了锦旗。
抚养子女是每个为人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面对身患残疾的无(限制)民事行为人,更需要家人的关心与陪伴,法援中心将继续关注顾某的生活,督促其母亲真正尽到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