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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自然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市、辖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改、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国土、建设、交通、卫生、规划、园林、民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辖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改、科技等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研投入,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推广防震减灾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应用。 第八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实效。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 市、辖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