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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区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三)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负责组织城市管理联合执法,管理城管监察队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协调、考核。
(五)负责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项目的论证和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竣工交接验收工作。
(六)负责城市管理的信息交流、人员培训以及开展各项竞赛活动。
(七)综合协调全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考核和评价办法,并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牵头负责协调处理城市管理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
(八)负责受理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确定处置的责任单位,及时指挥、派遣和协调。
(九)负责城市管理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