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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三)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和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进行监管。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六)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和使用。
(七)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八)组织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发展机制;负责协调推动相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保障计划生育为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贯彻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十)组织拟订卫生与计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卫生与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录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执业医师注册工作。
(十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二)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