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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天宁区委、常州是天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天委〔2014〕38号),设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的职责
1.区属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管理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的编制全区人口发展规划职责划给区发展和改革局。
2.将原区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卫生执法职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卫生保健、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大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强化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积极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三)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和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进行监管。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六)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和使用。
(七)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八)组织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发展机制;负责协调推动相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保障计划生育为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贯彻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十)组织拟订卫生与计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卫生与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录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执业医师注册工作。
(十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二)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来信来访、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监督管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卫生与计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行政服务管理科(信息中心、医改办)
主要职能为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法规研究,审核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文件。承担普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等工作,对全区卫生计生执行政策法规的指导和督查工作,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负责区卫生计生行政服务窗口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计生法定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督查,指导和监督各类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处罚档案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卫计系统信息化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综合监督与医政管理科(中医管理科)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区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拟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建设、急救体系建设、医院感染控制,临床辅助检查管理等有关工作。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负责医疗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各种医疗纠纷,协助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护工作。
拟定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监督和指导全区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承担区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区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拟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中医药进社区活动,组织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
负责医疗机构设置的准入审批,组织专家对新设置医疗机构的现场审核以及全区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
(四)社区卫生与公共卫生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负责组织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等管理制度实施。组织实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指导、管理和考核。
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社区卫生规划,整合区域内卫生资源,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模式、运行机制的转变和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内涵建设评价办法并进行考核评价。
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研项目和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申报推荐工作。
(五)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和承担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落实省、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组织实施全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拟订镇、街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全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发动工作。编制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规范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
拟定全区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组织开展生殖保健工作。依法指导开展妇幼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承担全区人口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综合统计直报和年报,加强统计信息数据质量监测,负责全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发动工作。
负责拟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流动人口区域协作工作;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运行和动态监测调查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拟定公共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规划,并协调指导实施。负责健康教育与促进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
四、人员编制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
领导职数:书记、局长1名,副书记、副局长4-5名,纪委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