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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
资金清理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在区级开展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时间安排为2017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对批准设立以来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各类账户进行全面梳理,填写《天宁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表》,并附报单位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单位结算账户清单》;对账户内资金的来源、性质、金额进行清理核对,对除代扣款项以外的资金进行清理。对单位历年结余原则上允许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计入单位非税收入结余。
第二阶段:核查阶段,时间安排为2018年3月31日前。区财政局将会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整改阶段,时间安排为2018年6月30日前。各单位按照核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加强单位账户变更、撤销的报备。区财政局修订完善区级预算单位账户的管理办法。
附件:《天宁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表》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常州市天宁区审计局
2017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天宁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表
单位名称(公章):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账户类型
开户时间
截至2017年
12月25日
账户余额(元)
资金性质
自查意见
(保留或撤销)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