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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顺利开展资产清查核实批复工作,确保本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圆满完成,按照《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常天财〔2016〕32号)等文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批复阶段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实范围
纳入本次资产清查结果专项核实范围的是在资产清查阶段上报资产损失或资金挂账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核实方式
本次资产清查结果专项核实将由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复核,由区财政局对清查结果进行批复。
三、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纳入资产清查结果专项核实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核实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料及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正常工作开展。
凡根据本次资产清查结果,需要申请核实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的行政事业单位,除需提供参与资产清查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外,还需提供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形成的决定、在本单位公示的情况等材料,公示内容需逐笔(项)专项说明,包括事项、价值、数量、发生日期、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凡根据本次资产清查结果,需要申请核实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核实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请汇总(须盖单位公章)报区财政局审批,该汇总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和汇总表,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逐笔(项)专项说明,包括事项、价值、数量、发生日期、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二)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认真复核,按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专项核实工作分以下阶段进行:
核实申请阶段:2017年3月27日—2017年4月14日。由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请汇总报区财政局审批。
审计复核阶段:2017年4月17日—2017年5月19日。由中介机构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开展专项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形成专项审计报告。
核实批复阶段:2017年5月22日—2017年6月16日。由区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清查情况、中介机构专项核实结果,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上报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单位资产总额进行确认。
账务调整阶段:2017年6月19日—2017年6月30日。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复内容及时进行账务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调整、处理,确保单位资产账账、账证、账实一致。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17年3月23日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