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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亲情帮教作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刑人员远程帮教会见是指服刑人员在狱内与其亲属、监护人通过远程会见管理系统实现的异地会见。 第三条 服刑人员远程帮教会见应当坚持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服刑人员教育转化的原则,依法、文明、规范管理。 第四条 户籍地或常住地在我省的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在押服刑人员,可以通过远程帮教会见系统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履行监护职责、行使监护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其他因帮教需要且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同意的人员也可安排帮教会见。 第五条 服刑人员远程帮教会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家庭困难或年老体弱,不便到监狱会见的; (二)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 (三)投改后一年以上无会见的; (四)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远程帮教会见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远程帮教会见的。 第六条 下列服刑人员禁止安排远程帮教会见: (一)邪教类、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以及涉黑、涉恶类的; (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尚未减刑的; (三)“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或身份不明的; (四)禁闭期间的; (五)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六)受到警告、记过处分不满三个月以及禁闭处分不满六个月的; (七)其他不宜安排远程帮教会见的。 第七条 亲属、监护人要求远程帮教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可以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或司法所提出预约申请。预约应当说明:会见人数、姓名,与被会见人的关系、会见人的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地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以及联系方式等。 会见人申请远程帮教会见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没有身份证明或与身份证明材料不符的不得安排会见。 第八条 司法局收到亲属、监护人远程帮教会见的预约申请后,应当认真核实会见人身份,符合会见条件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预约申请通过远程帮教会见管理系统转送被会见人所在的监狱。监狱收到司法局审核后的预约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会见的决定。准予会见的,应当明确告知司法局会见人的人数及姓名、会见时间、地点安排等。司法局收到监狱答复后,应当根据监狱确定的会见日期和时间,及时通知会见人前来会见,未批准的,应向会见人反馈原因。 第九条 服刑人员申请远程帮教会见亲属、监护人的,应通过所在监区向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提出预约申请。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远程帮教会见管理系统转送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司法局收到监狱服刑人员远程帮教会见预约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监狱会见时间及人员安排等。 第十条 亲属、监护人和服刑人员申请远程帮教会见的,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不超过三人。已安排远程帮教会见的,当月一般不再安排到监狱会见,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远程帮教会见时间为工作日,一般安排在监区会见日当天进行,特殊情况下经监狱批准也可安排非会见日会见。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十二条 亲属、监护人或服刑人员因故变更会见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监狱或司法局,由监狱或司法局重新安排;变更会见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预约申请手续。 远程帮教会见批准后,会见申请人无故取消会见的,当月不再安排远程帮教会见。 第十三条 监狱和司法局应当加强远程帮教会见现场管理,监狱民警负责服刑人员会见现场监听和管理,司法局工作人员负责本地现场监听和管理,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四条 严禁会见人将手机、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远程会见场所,拒不服从的,可取消远程帮教会见。 第十五条 会见人及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监狱、司法局现场工作人员警告无效的,应立即中止远程帮教会见,并视情节给予三个月停止远程帮教会见的处理: (一)使用隐语、暗语或外语交谈的; (二)谈论有碍监管安全或服刑人员改造内容的; (三)谈论案情,涉嫌串供、通风报信的; (四)不服从会见工作人员管理的; (五)有其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监狱和司法局应设置专门的远程帮教会见场所,配备远程帮教会见设备以及视频监控、监听等设施,规范标识设置,加强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远程帮教会见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监狱和司法局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私自增加会见频次或延长会见时间; (二)将无关人员带入会见现场; (三)接受会见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馈赠或吃请; (四)其他违反会见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远程帮教会见管理办法造成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对远程帮教会见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亲情帮教作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刑人员远程帮教会见是指服刑人员在狱内与其亲属、监护人通过远程会见管理系统实现的异地会见。
第三条 服刑人员远程帮教会见应当坚持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服刑人员教育转化的原则,依法、文明、规范管理。
第四条 户籍地或常住地在我省的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在押服刑人员,可以通过远程帮教会见系统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履行监护职责、行使监护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其他因帮教需要且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同意的人员也可安排帮教会见。
第五条 服刑人员远程帮教会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家庭困难或年老体弱,不便到监狱会见的;
(二)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
(三)投改后一年以上无会见的;
(四)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远程帮教会见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远程帮教会见的。
第六条 下列服刑人员禁止安排远程帮教会见:
(一)邪教类、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以及涉黑、涉恶类的;
(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尚未减刑的;
(三)“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或身份不明的;
(四)禁闭期间的;
(五)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六)受到警告、记过处分不满三个月以及禁闭处分不满六个月的;
(七)其他不宜安排远程帮教会见的。
第七条 亲属、监护人要求远程帮教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可以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或司法所提出预约申请。预约应当说明:会见人数、姓名,与被会见人的关系、会见人的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地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以及联系方式等。
会见人申请远程帮教会见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没有身份证明或与身份证明材料不符的不得安排会见。
第八条 司法局收到亲属、监护人远程帮教会见的预约申请后,应当认真核实会见人身份,符合会见条件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预约申请通过远程帮教会见管理系统转送被会见人所在的监狱。监狱收到司法局审核后的预约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会见的决定。准予会见的,应当明确告知司法局会见人的人数及姓名、会见时间、地点安排等。司法局收到监狱答复后,应当根据监狱确定的会见日期和时间,及时通知会见人前来会见,未批准的,应向会见人反馈原因。
第九条 服刑人员申请远程帮教会见亲属、监护人的,应通过所在监区向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提出预约申请。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远程帮教会见管理系统转送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司法局收到监狱服刑人员远程帮教会见预约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监狱会见时间及人员安排等。
第十条 亲属、监护人和服刑人员申请远程帮教会见的,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不超过三人。已安排远程帮教会见的,当月一般不再安排到监狱会见,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远程帮教会见时间为工作日,一般安排在监区会见日当天进行,特殊情况下经监狱批准也可安排非会见日会见。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十二条 亲属、监护人或服刑人员因故变更会见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监狱或司法局,由监狱或司法局重新安排;变更会见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预约申请手续。
远程帮教会见批准后,会见申请人无故取消会见的,当月不再安排远程帮教会见。
第十三条 监狱和司法局应当加强远程帮教会见现场管理,监狱民警负责服刑人员会见现场监听和管理,司法局工作人员负责本地现场监听和管理,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四条 严禁会见人将手机、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远程会见场所,拒不服从的,可取消远程帮教会见。
第十五条 会见人及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监狱、司法局现场工作人员警告无效的,应立即中止远程帮教会见,并视情节给予三个月停止远程帮教会见的处理:
(一)使用隐语、暗语或外语交谈的;
(二)谈论有碍监管安全或服刑人员改造内容的;
(三)谈论案情,涉嫌串供、通风报信的;
(四)不服从会见工作人员管理的;
(五)有其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监狱和司法局应设置专门的远程帮教会见场所,配备远程帮教会见设备以及视频监控、监听等设施,规范标识设置,加强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远程帮教会见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监狱和司法局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私自增加会见频次或延长会见时间;
(二)将无关人员带入会见现场;
(三)接受会见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馈赠或吃请;
(四)其他违反会见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远程帮教会见管理办法造成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对远程帮教会见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