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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事故防范水平,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1日
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加强消防工作的要求,为了预防和减少一般火灾事故,坚决遏制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事故防范水平,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各项责任制,彻底解决影响本单位消防安全环境的各种隐患,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律责任,落实单位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二、明确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管理人员每周对本单位进行防火巡查。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人员应及时汇报检查情况,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要给予处罚。
(二)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对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周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同时抄报一份给局办公室。
(五)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⒈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⒉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⒊各科室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⒋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六)消防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消防专职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消防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三、加强消防知识宣传
组织全局人员认真学习《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与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火灾原因、灭火原理等与消防相关的知识,提高消防意识,养成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消防事项的习惯。
四、举办消防技能培训
邀请专业人员组织开展消防器材使用、事故处理措施、逃生自救方法等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操作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普遍的消防安全培训,普及防火灭火、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制定和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疏散和防火演练。发生火灾要及时处置,并按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进行上报。
五、开展消防隐患检查
成立检查组,由主要领导带队,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定期对本单位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机制,对存在的重点整治问题要立即整改,并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措施。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