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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彬晖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路边“蔬菜批发小店”》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据初步调查,我区类似蔬菜批发小店主要分两大类,一是没有任何执照,包括工商、卫生、税务等等;二是具有申领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包括销售初级农产品。这两类中,后者的比例逐渐加大。
二、对于无证蔬菜小店,我局将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规范,对拒不办证或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于主体资格合法且有一定条件的蔬菜小店,我们将其纳入监管。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是督促蔬菜小店店主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自查,落实索证索票义务,同时保持经营环境清洁、无毒、无害、安全。
二是禁止食用农产品销售商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是进一步加强蔬菜小店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也将纳入监督抽检范围。监督检查或抽检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及时追查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
我们将严格规范包括蔬菜小店在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