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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部门收支决算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要是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提高市民法律意识,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二是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主要是指导、管理、监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三是法律保障工作。主要是指导管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多元调解工作,协调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社区矫正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1. 内设机构:政治处、综合科、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法制宣传教育科 、基层工作科 、社区矫正科、法律援助中心
2.直属单位:天宁公证处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天宁区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围绕“四个全面”总体布局,以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为核心,以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性司法行政机关”为总目标,坚持实战引领,夯实基层基础,积极推进“365”工程,围绕“六大目标”,紧扣“五大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司法行政实战化暨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助推全区经济社会和司法行政事业协调发展。服务重大项目推进;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创新社会综合治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开局;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新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新进展;特殊人群管理新突破。
第二部分 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附件: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611.96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增加94.52万元,增长18.2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在职平均人数增加。其中:
(一)收入总计611.9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04.76万元,为当年从区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增加89.8万元,增长17.44%。主要原因是单位人员增加。
2.其他收入0.15万元,主要为取得的利息收入。与上年相比减少1.33万元,下降89.86%。主要原因是未发生其他收入款项。
3.年初结转和结余7.05万元,为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
(二)支出总计611.96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475.66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的人员经费和机构正常运作的公用经费,以及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发生的专项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01.8万元,增长27.23%。主要原因人员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5.25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13.12万元,下降13.34%。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2015年度有补发工资。
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8.55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障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1.88万元,下降18.02%。主要原因是人员调动。
4.住房保障支出40.5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补贴以及发放的提租补贴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2.78万元,增加46.09%。主要原因是基数调整和新职工增加。
5.年末结转和结余2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结余。主要为省财政转移支付装备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天宁区司法局本年收入合计604.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04.77万元,占99.98%;其他收入0.15万元,占0.02%。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天宁区司法局本年支出合计609.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1.34万元,占70.71%;项目支出178.63万元,占29.2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611.81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减少增加95.85万元,增长 18.58 %。主要原因是在职平均人数增加支出。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609.8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8%。与上年508.91万元相比支出总计增加100.9万元,增长 19.83 %。主要原因是年度在职平均人数增加。 2016年天宁区司法局未有政府性基金支出。
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09.08万元,支出决算为609.8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7.30%。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省市政法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下拨和人员调动追加预算。其中: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
1.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218.94万元,支出决算为331.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1.5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工资福利调整及人员调动。
2. 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46.4万元,为年度追加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支出。
3. 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97.23万元,为省市下拨政法转移支付经费支出及区级配套项目经费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70.44万元,支出决算为76.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1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调整。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9.08万元,为事改企律师事务所退休人员工资费用。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1.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6.42 万元,支出决算为5.31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2.71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单位人员调动。
2.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年初预算为4.01万元,支出决算为3.2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0.8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单位人员调动。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18.15万元,支出决算为19.7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7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单位人员调动。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9.58万元,支出决算为20.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16.9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单位人员调动,新职工住房补贴增加。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31.19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396.9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34.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09.8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00.9万元,增长 19.83 %。主要原因是在职平均人数增加。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27.54万元,支出决算为609.8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86.18%。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是省市政法转移支付专项经费和人员调动、社保基数等调整有追加经费。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31.19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430.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无;公务接待费支出1.87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00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无。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无。
3.公务接待费1.87万元。其中: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87万元,完成预算的190.82%,比上年决算增加1.39万元,主要原因为2016年公务接待较往年增加;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2016年公务接待增加。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及兄弟单位来访学习交流工作经验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 15批次,207人次。
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无,主要原因为未召开大型会议;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未召开大型会议。
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0.32 万元,完成预算的28.57 %,比上年决算减少3.2万元,主要原因为2016年度未组织大型的业务培训。2016年度参加其他其他部门组织的培训 5人次,主要为工作业务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天宁区司法局2016年无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21万元,比上年增加12.3万元,增长56.14 %。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使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2.84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8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单位本年度从区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本单位取得的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天宁区司法局用于单位职工医疗保障支出。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天宁区司法局用于单位职工公务员补助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天宁区司法局用于本单位职工的人员经费和机构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以及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发生的专项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指法律援助经费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 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指省市政法转移支付经费支出及区级配套项目经费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为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指事改企律师事务所退休人员工资费用支出。
七、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天宁区司法局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八、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提租补贴(项):指天宁区司法局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新职工住房补贴以及老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支出。
九、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我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我单位为完成全区的司法行政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指本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我单位2016年度只发生公务接待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指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本单位日常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