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自2017年4月21日起执行苏发改规发[2017]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调整一: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调整二: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项目,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调整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内完成(委托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调整四: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其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调整五: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更换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调整后,新的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更加注重对节能审查意见的监督、检查,有效克服了过去节能审查“重审批,轻落实”的现象,切实将节能审查的作用、效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