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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天农〔2017〕31号
关于转发《2017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陆镇畜牧兽医站、各街道动物防疫站:
为切实做好主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农办发〔2017〕5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
常州市天宁区农业局
2017年6月15日
抄送:常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常州市天宁区农业局综合科 2017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
2017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2017年全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此外,各辖市、区要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羊痘等疫病的免疫工作。
(三)疫苗供应。未参与“先打后补”等试点的地区(养殖场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使用按原渠道解决。参与试点的,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新城疫、狂犬病、羊痘、猪链球菌四种疫苗由市级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价格和中标厂家,并由市级根据经费情况下达各辖市、区各疫苗使用量额度,各辖市、区在额度范围内订购使用,年终按实结算。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使用监管和免疫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辖市、区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二)积极开展“先打后补”及强制病种退出试点。各地要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在尊重场户意愿的前提下,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疫苗配送,集中免疫。同时,对养殖水平高、技术力量强的养殖企业,在企业全面评估高致病性蓝耳病疫情风险后,可提出申请参加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退出试点。
(三)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前,各地要召开防疫会议,具体安排部署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集中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村级防疫员、规模养殖企业兽医人员等进行防疫技术培训,确保免疫质量。
(四)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同时,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订购计划,监督疫苗厂家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五)建立免疫档案。防疫人员和驻场兽医要认真填写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监制的《江苏省动物免疫证明书》和《江苏省动物免疫登记簿》,填写内容完整、清晰。
(六)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订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地要充分发挥市、辖市(区)疫控中心兽医实验室的作用,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实际免疫效果。实行飞行监测和常规监测相结合,加大随机抽样力度,掌握真实免疫状况。市级飞行监测工作在春、秋防集中行动结束后及夏防期间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在做好常规监测的同时,今年要加大飞行监测力度,采样方式要采取随机抽样或飞行采样。对于散养户要根据其免疫进度,安排抽样监测,对于监测抗体水平不达标的,要立即组织加强免疫;对于自行防疫的规模场,要查看其免疫记录,在合适的时间进行监测,监测抗体水平不达标的,应督促其立即进行加强免疫。
五、经费支持
从今年开始,省级财政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各地省级及以上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市级配套经费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一同切块下达,各地要结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三大行动”,如实、精准统计畜禽养殖数量,避免出现养殖数量夸大和不足两个极端,同时,要严格按照疫苗采购程序,规范选择疫苗中标厂家,做好疫苗的订购、发放和经费结算等工作。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6、新城疫免疫计划
7、羊痘、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疫病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禽流感H5亚型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禽流感H5亚型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禽流感H5亚型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推荐程序)
7~14日龄时,用禽流感H5亚型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禽流感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禽流感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禽流感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禽流感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禽流感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3~4周后,再用禽流感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鸡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三价(Re-6+Re-7+Re-8株)灭活疫苗进行免疫。水禽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二价(Re-6+Re-8株)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我委将组织三次全省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或直接使用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或三抗原)。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 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鼓励有条件的场(户)实施强制免疫退出试点。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再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进行初免,4个月后再加强免疫1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断奶后初免,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有条件的地方使用活疫苗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其他地方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阳性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细胞源);传代细胞源疫苗。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达到≥8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小反刍兽疫
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对新生羔羊1月龄以上和本年度未免疫羊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羊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羊免疫后21天,用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3)所有应免羊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新城疫免疫计划
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抗体合格率达到≥80%判定为合格。
附件7
羊痘、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疫病免疫计划
一、羊痘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羊只进行全面免疫。
1.免疫程序:
山羊痘活疫苗,可用于绵羊痘和山羊痘的预防。不同品系的山羊和绵羊,一般可于60日龄前进行接种1次,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2. 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二、猪链球菌病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猪只进行全面免疫。
猪2型链球菌病:妊娠母猪可于产前4周进行接种;仔猪分别于30日龄和45日龄各接种1次。后备母猪于配种前接种1次。
猪C群链球菌病:25-35日龄,免疫1次即可,以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
猪2型链球菌用灭活疫苗,C群用弱毒疫苗。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三、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使用狂犬病弱毒疫苗和灭活疫苗。对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四、炭疽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五、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对疫病流行地区,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免疫。
具体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