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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详见附件3,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详见附件5)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乡镇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乡镇农机部门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详见附件4)。
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乡镇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县级农机部门应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乡镇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购机补贴清册],报乡镇财政部门。
5.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6.乡镇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农机部门。
7.县级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应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
县、乡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级农机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机部门集中保管。
购机补贴对象审核所需其它材料、购机补贴公示、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及兑付的具体操作等由县级农机补贴工作方案明确。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详见附件。
附件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购机申请与结算)
5.经县、乡按规定核实机具、信息公示、合规性审核补贴申请材料后,县财政拨付购机者补贴资金。
购机者
3.购机者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购置固定设备的,完成安装验收后,再按规定办理补贴。
4.乡镇受理申请,核对农机补贴对象条件、核实补贴机具,完成人机合影、登记建档、补贴信息录入等手续。受理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将身份证明原件和发票原件退还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购机。
2.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出具发票并提供机具。
乡镇农机部门
供货
单位
内部信息传递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购机补贴操作流程)
13.县财政通过购机者账号向购机者拨付农机补贴资金。
2.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出具发票并提供机具。
供货单位
3.购机者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购置固定设备的,完成安装验收后,再按规定办理补贴。
4.乡镇受理申请,核对农机补贴对象条件、核实补贴机具,完成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受理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将身份证明和发票原件等退还购机者。
1.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购机。
9.确认初审结果。
乡镇财政部门
村
8.报送初审意见。
7.购机补贴受益对象公示。乡镇将已核实购机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
10.报送结算意见。
县级财政部门
12.报送结算审核意见。
县级农机部门
5.乡镇农机部门及时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管理信息系统
6.县级农机部门审核乡镇录入系统的农机补贴信息。
11.合规性审核。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