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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执法典型案例
【案件提供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局
【案件名称】天宁区郑陆康洁利餐具消毒服务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2016年4月18—26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该单位“餐具消毒”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于2016年2月擅自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至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场所采排放口水样经常州市天宁区环境监测站测试,结果表明:CODcr、总磷的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餐具消毒”项目停止建设、生产;处以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6月29日送达。2017年1月4日,我局向该单位催告其依法履行上述处罚,该单位于2017年1月6日收悉催告书后,未按期履行上述处罚,我局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6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
【案件名称】常州市盛唐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物案
2017年3月31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该单位进行环境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正在生产,该单位将污水处理设施中的中水回用池内污水直接用泵通过消防皮管排放至厂区西侧围墙处,然后通过围墙下塑料管排放口排放至通济河,常州市天宁区环境监测站人员对该厂区西侧围墙下塑料管排放口的外排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表明:该单位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04mg/L,氨氮浓度为17.2mg/L,总磷浓度为0.850mg/L,均超过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表3标准排放限值。
常州市盛唐纺织印花有限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该单位停产整治、立即拆除私设的暗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3日送达,相关行政处罚正在执行中。
我局于2017年3月31日予以立案,2017年4月1日对该单位涉案的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查封;同年4月5日,因该单位实施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我局对该单位上述设施、设备解除了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移送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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